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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性/別暴力相關法律

  • 作家相片: GDC macau
    GDC macau
  • 2024年4月26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⚖️針對性犯罪,澳門《刑法典》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的第一節及第二節,就列有17條與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相關的罪行條文。由於篇章所限,本文將先針對「強姦」、「性脅迫」及「性騷擾」這三種比較常見的犯罪行為作深入的解釋。

 

# 強姦

《刑法典》對於強姦及性脅迫的定義,都涉及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,又或者在受害人喪失意識或處於「不能抗拒」的狀態下,強迫受害人進行性行為。但在強姦罪的條文當中,就指明該非自願性行為須為「性交、肛交或口交」,也包括以「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」的行為。


# 性脅迫

性脅迫罪主要針對所謂的「重要性慾行為」,大致可以理解為未有入侵身體的猥褻行為,例如撫摸性器官(https://www.dsaj.gov.mo/showpdfs/12535.pdf)。

 

# 性騷擾

澳門在2017年才引入性騷擾罪。根據《刑法典》的規定,性騷擾指的是強迫他人「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」。這種接觸可以是由施暴者通過身體某部分或者物件作出。

 

雖然以上列舉的三種性暴力行為都屬刑事罪行,但在檢控方面,卻略有不同。


# 澳門刑法的分類🗂️

在澳門的司法系統中,有「公罪」、「準公罪」及「私罪」的概念。強姦及性脅迫均為嚴重罪行,屬於公罪。一經發現,即使受害者不希望追究,檢察院都會行使其職權,進行偵查及檢控。但像性騷擾這種嚴重程度較低的準公罪,受害者的追究意願,會影響檢察院是否作出調查及檢控。


# 受害者可能面臨的情況🫂

為了盡早將施暴者繩之於法,受害者在遭受性暴力後,應盡量保存一切證據,例如體液及傷痕,以及影片、照片甚至相關通訊紀錄等。受害者亦要有心理準備,可能在調查及審訊期間,需要多次複述受害過程。


此外,如果涉及的罪行屬於準公罪,受害者就需要在六個月內行使「告訴權」,向有關當局作出投訴。


即使受害者作出檢舉,檢察官亦可能在偵查後,認為未有充份證據證明有相關罪案發生,而對案件作出歸檔處理,又或者作出與投訴不同的控訴。此時,受害人可以提出進行「預審」,提請法官覆核檢察官的決定。

 

# 澳門法律的改善空間💬

其實,澳門的性犯罪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執法過程,都有可改善的空間。以性騷擾罪為例,如果將之與香港的性騷擾罪作比較,澳門的條文就顯得單一,因為後者只針對通過接觸進行騷擾的行為,未能處理言語方面的騷擾。


此外,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,受害者可能需要多次憶述受害經過,甚至重返犯罪現場,這些都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創傷。一些司法管轄區就有引入一些程序或豁免去保護受害者,例如於公開的法律文件中隱去受害者的個人資料,以及允許受害者不需於嫌犯在場時向法庭作供等,希望受害者不用在作供時過於顧慮人身安全,從而鼓勵更多人願意站出來,為自己爭取公義。這些都值得澳門借鏡。


文章編號:#GDC240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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